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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杜森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森瑶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652号罪犯杜森瑶,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小学文化,现于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了(2012)嫩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森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19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杜森瑶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森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日,刑期自2012年6月9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