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胡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杨民初字第00026-1号原告高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胡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国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