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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民初字第3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民初字第3074号原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法定代表人滕可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跻波、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任荣,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颖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 虎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人民陪审员  刘云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钊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