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塞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雁与黄石兴卓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雁,黄石兴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西塞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黄雁。被执行人黄石兴卓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613号。法定代表人:吴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雁申请执行被人执行黄石兴卓机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劳人仲裁字(2014)第33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傅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海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