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8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王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王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292号原告王小军,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宏,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军诉被告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及提供被告的固定居所地,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军撤回对被告王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军负担。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梅-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