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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8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小军与王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王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8292号原告王小军,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宏,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军诉被告王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联系被告及提供被告的固定居所地,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军撤回对被告王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小军负担。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小梅-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