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000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余述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述国,蒋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79-1号申请执行人:余述国,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蒋与林,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蒋与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与林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与林的妻子张可在安徽金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存款15275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 克 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