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3093号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黄金红,临朐冶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傅辉,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