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莉萨与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萨,潘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杨莉萨。委托代理人:王来焕,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建春。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347号杨莉萨与被执行人潘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杨莉萨借款11674元,另应承担本案诉讼费45元,执行费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胡 超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