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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6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姜慧与被告崔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慧,崔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榆民初字第06584号原告姜慧。被告崔少龙。原告姜慧与被告崔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少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慧诉称:2013年11月,被告崔少龙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姜慧借款人民币5万余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将信用卡交给被告用以交付所借款项,之后,被告崔少龙按时向原告的信用卡打入最低还款额,余款被告于2014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据载明:“今借到,姜慧人民币(421670.)肆万贰仟壹佰陆拾柒元,崔少龙,2014.5.6”;借款形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176元及月利率以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姜慧向法庭提交了借款条据一支,用于证明被告崔少龙向原告姜慧借款42176元的事实。被告崔少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借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5月6日,被告崔少龙向原告姜慧借款人民币4217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据载明:“今借到,姜慧人民币(421760.)肆万贰仟壹佰陆拾柒元,崔少龙,2014.5.6”;借款形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涉诉到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崔少龙名下的陕K282**号华晨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自愿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65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崔少龙名下的陕K282**号华晨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户籍,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转移、变卖、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负担,不得办理车辆转移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本院认为:被告崔少龙向原告韩存荣借款人民币42176元,有被告作为借款人签名的借据为凭,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债务人依法应偿还所借款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176元,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在借款时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因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请求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以月利率为2%计算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系不定期无息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原告起诉之日,即为催告之日。现原告诉请的利息应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崔少龙一次性偿还原告姜慧借款本金人民币42176元,并支付从2014年11月2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崔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高仲荣人民陪审员  宏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