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金朝阳与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朝阳,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002号申请执行人:金朝阳,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龙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文育,董事长。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劳仲裁字(2014)4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嘉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