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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贺某群与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群,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贺某群,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清毕南路。组织机构代码:73661393-4。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贺某群申请执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贺中群于2015年2月9日向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黔毕中民终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王 艾二0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