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法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梅桂、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梅桂,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法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徐梅桂,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贵溪市。被执行人曹勇,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贵溪市。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徐海桂申请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贵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贵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曹勇应支付申请人徐海桂案款30500.0元,承担执行费357.5元。现因被执行人曹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法执字第003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胜审判长 方湖林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许孔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