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众意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众意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61-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众意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吉顺路798号。法定代表人:于长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韩荣,该单位院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的存款、收入49692.81元(其中本金49056.96元,执行费635.85元);二、被执行人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绪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