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建安与彭玉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安,彭玉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499号原告王建安。被告彭玉盼,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安与被告彭玉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安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为687元,由原告王建安负担。审 判 长  王文杰审 判 员  刘润龙人民陪审员  马俊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