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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建元与被执行人李良康、李忠伟、黄小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元,李良康,李忠伟,黄小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元。被执行人李良康。被执行人李忠伟。被执行人黄小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建元与被执行人李良康、李忠伟、黄小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良康、李忠伟、黄小坚已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文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