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姚传锐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传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512号罪犯姚传锐,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湖南省临澧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16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传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2年8月27日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5日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25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维判。2010年9月10日因虚报注册资本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10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14年2月27日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以(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18日因贪污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7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前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总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九十七万零一百二十八元,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参外建设总公司,刑期自2006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2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了解到罪犯姚传锐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能端正学习态度,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总结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考核审批表等此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传锐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传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汤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