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李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李银。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安。被执行人郝虎林,现为河南红旗渠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国泰公司朗润园一区4#、5#、6#、10#、11#、楼项目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依据是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临劳人仲字(2014)93号仲裁调解书,申请人李银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临劳人仲字(2014)93号仲裁调解书中的申请执行人是刘宗华、马德生、杨汉中、李银、范顺全张维军等92人,总标的1906473元没有明确每人的具体工资数额。现李银以自己本人作为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其8.06万元工资款,因执行依据未确定每人因给付工资的具体数额,如单独申请需经审判程序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执行人李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