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景保德与被执行人山西起航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保德,山西起航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景保德,男,汉族,1968年7月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山西起航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军,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景保德与被执行人山西起航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景保德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吕民一终字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玉平审判员 吕虎堂审判员 杨艳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