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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程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程XX。被告郑XX。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雪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XX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