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程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程XX。被告郑XX。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XX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雪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XX负担。审判员 辛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明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