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梁盛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盛华,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盛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昆,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然峰。委托代理人:叶剑锋、卢楚晓,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盛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沃尔沃(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沃尔沃公司”)无需向梁盛华支付解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1573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梁盛华负担。梁盛华上诉请求:改判沃尔沃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58564元、代通知金22652元,由沃尔沃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沃尔沃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梁盛华是否严重违反了沃尔沃公司的规章制度,沃尔沃公司解除与梁盛华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对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梁盛华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梁盛华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梁盛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官健审判员 魏巍审判员 年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帅彭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