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彦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97号罪犯张彦文,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依安县,小学文化,现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0)孙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彦文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日作出了(2012)孙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彦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0月27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彦文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彦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