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春荣犯职务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春荣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247号罪犯李春荣,男,1980年2月11日生,哈尼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墨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了(2012)墨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普中刑终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李春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春荣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荣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李春荣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张少明代理审判员 杜江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也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