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振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974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武振龙,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武振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武振龙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振龙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xxxxxxxxxxxxxxxxxx。二、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永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