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济宁市如玉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济宁市如玉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济宁市如玉面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的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任民初字第26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阴衍文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