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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荣华,许球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巴山镇县府西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8920127-4。法定代表人孙建辉。被执行人范荣华,女,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被执行人许球兰,女,1960年6月29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仁县百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荣华、许球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范荣华、许球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标的总额为人民币39235.5元,未执行标的39235.5元及迟延履行金。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建财审 判 员  刘敏伟代理审判员  陈旭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