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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黄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584号罪犯黄贺,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讷河市,初中文化,现在五大连池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了(2010)黑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罪犯黄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了(2010)黑刑三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7日入监服刑。2013年7月9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五大连池监狱于2015年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罪犯黄贺因间隔期不够,不符合减刑条件,决定不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罪犯黄贺不予减刑。(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