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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13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薛自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