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139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霍跟上审 判 员 薛自力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