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联妹、羊志荣、羊志海等三人与羊宏克其他合同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妹,羊某荣,羊某海,羊某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妹。申请执行人羊某荣。申请执行人羊某海。被执行人羊某克。申请执行人李某妹、羊某荣、羊某海与羊某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白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羊某克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羊某克在银行的存款4400.00元。据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白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符建全审判员 杜光才审判员 胡欠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羊冠东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