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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盟力线业有限公司与黄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盟力线业有限公司,黄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98号原告:广州市盟力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钟志强,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涛,住四川省平昌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加英,住湖南省蓝山县。原告广州市盟力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佩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盟力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加英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份原告开始和被告合作,在合作前被告说要先押5万货款,之后每月就开始支付第一个月货款,依此类推。在我们合作差不多4个月时,货款已超过5万多元,就找被告要钱,被告说没有钱,先开一张支票(实属于空头支票),就这样我们又继续开始合作,在支票可以取钱的时候也就是2013年11月15日,银行开出退票说“支票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就这样一下子我们被押了十几万进去,后来每个月找被告要钱都说没有钱,然后在2014年10月份被告签字对账,并承诺从2014年10月开始,每月付1万元,可至今都没有付钱,并一拖再拖总是找借口。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269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事登记信息、对账单及支票、退票理由书以证明其主张。诉讼中,原告保证其提供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加英系个体工商户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添添皮具厂的经营者。2013年3月开始,原告为被告供应缝纫线,约定押货款5万元,每月货款次月支付。后因被告押款超过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中国银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0日、金额为50000元的支票一张,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前往银行承兑支票,因“出票人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遭退票。后双方于2014年1月停止交易。2014年10月5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原告要求被告就欠款出具付款计划,被告在“添添皮具对账明细表”上签字确认欠款金额为122698.5元,并承诺从2014年10月份开始每月付款1万元。原告称,对账后,其多次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告追讨未果而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缝纫线,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22698.5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事登记信息、对账单及支票、退票理由书为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因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22698.5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加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盟力线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6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被告黄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泽锦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