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清川与王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川,王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川,男。被执行人王建文,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95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12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