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池民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徐小财与再审被申请人施震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小财,施震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申字第00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小财,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震东,男,1948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再审申请人徐小财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施震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池民三终字第0002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小财申请再审称:条据上“按贷款算息1.5分”是谁写的并未查清,条据上的内容并非一人所写;本案应当以双方约定的价格计算,而不能以鉴定价格计算,鉴定书中人工费及工程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申诉人已支付8000元且认定利息不应计算,但一、二审法院在总额中却未予扣减,而且仍计算利息。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请求撤销(2014)池民三终字第00020号判决书,并重新作出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对条据上“按贷款算息1.5分”是谁书写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当事人未就人工费标准达成一致,各执一词,鉴定人按照国家统一定额和安徽省相关文件进行造价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将该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处理正确。申诉人称已付8000元工资不包含在鉴定价格之内,未提供证据佐证,不予采信。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亦未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徐小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小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少斌审 判 员 徐阳亮代理审判员 张 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