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闫海石与刘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石,刘海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闫海石,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被告刘海波(别名刘波),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海石与被告刘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海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海石以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海石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元,由原告闫海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