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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左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左体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179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锡勇,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代芳。被告左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左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