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复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朱玉兴与李进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兴,李进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朱玉兴。委托代理人朱丛生。被告李进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兴与被告李进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文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