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汪兴富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兴富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减字第00559号罪犯汪兴富,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4日作出(1998)榆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兴富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1年5月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陕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改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2月6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2010年11月8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字第5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7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5年2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兴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8个,系老病犯。本院认为,罪犯汪兴富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兴富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刘 钢审判员 高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雯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