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何培理与徐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理,徐雨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何培理,居民。被告徐雨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培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培理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