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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何培理与徐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理,徐雨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217号原告何培理,居民。被告徐雨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培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培理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