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终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慎夫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王新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刘慎夫,王新博,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终字第8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慎夫。原审被告王新博。原审被告枣庄恒宇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菲。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茅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