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吕景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景和,尹自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738号申请执行人:吕景和,男。被执行人:尹自力,男。本院在执行吕景和申请执行尹自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自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34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爱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