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柯尊贵与阮书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尊贵,阮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柯尊贵,生于1973年4月10日,村民。委托代理人吴永利。被执行人阮书贵,生于1969年1月18日,村民。本院在执行(2009)西民二初字第986号柯尊贵与阮书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阮书贵已履行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柯尊贵货款1098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3元、执行费1547元。申请执行人柯尊贵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阮书贵承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00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审判员 王君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