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黎某甲、孙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甲,孙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甲,曾用名“黎××”,绰号“豺狗仔”,石匠。2013年3月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月6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绰号“铃仂”,个体。2013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甲、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甲、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黎某甲、孙某欲经营观音土,遂找到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源村会源组“里裤脚”山场开发户黎荣保,经协商,以支付22000元山价款及补偿款,取得经营权。黎某甲、孙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便雇请挖机、铲车作业。数日后,会源组村民以山场权属为由阻止,黎某甲、孙某即与会源组协商,支付山价款20000元及水泥路押金30000元。尔后,二被告人继续雇请挖机、铲车采挖观音土予以销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1.6亩。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证人裴某、黎某乙等人的证言;协议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黎某甲、孙某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21.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前后二罪进行并罚。同时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缴赃款,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份,被告人黎某甲、孙某欲合伙做琉璃瓦所需观音土买卖,在获知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源村委会会源村小组“里裤脚”山场有观音土,遂找到该山场开发户黎荣保,经协商,以支付20000元山价款及2000元补偿款,取得山场经营权。尔后,被告人黎某甲、孙某在未办理林地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铲车采挖“里裤脚”山场地下观音土。数日后,会源村小组村民以山场权属为由进行阻止,故黎某甲、孙某与会源村小组协商,并于2013年9月21日签订协议,以支付会源村小组山价款20000元及水泥路押金30000元,取得“里裤脚”山场观音土采挖权。2013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二被告人继续雇请挖机、铲车采挖观音土,并联系买家运出予以销售。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被告人黎某甲、孙某采挖观音土非法侵占林地面积21.6亩。另查明,被告人黎某甲、孙某分别于2013年11月22日、2013年12月22日主动至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退缴赃款计人民币62000元。被告人黎某甲于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刑事拘留,至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释放时,已羁押了四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裴某(会源村小组组长)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的一天,黎某甲和他妹夫陈某甲到会源村找他,说黎某甲和孙某想在会源村山上挖山底下的土,他说挖土可以,但要给钱。之后经协商,孙某与会源村小组于2013年9月21日签订协议,约定会源村将“里裤脚”山场给黎某甲和孙某挖土,价款20000元,另收取水泥路押金30000元,签协议时,孙某即支付50000元。2013年10月份始,黎某甲、孙某便在山上开始挖土,并说挖土是运去做瓦用。2、证人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4日至11月22日期间,他帮其叔叔黎某甲在航埠镇六家源村会源组的一座山场管挖土的事,因为黎某甲请了挖机和铲车在山场上挖土,并将挖好的土装往外地做瓦用,他负责记挖机和铲车的工作时间和装土出去的车子数量。他刚到山上时,便看见山上有二辆挖机和一辆铲车在做事,山上被挖了一条10多米长,2至5米宽,约5米深的沟。他管事期间因下了几天雨,二辆挖机共做了30多个小时,铲车做了10多个小时,用后八轮货车装出去了4车土。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他听说黎某甲和孙某在会源村的山上挖土,便和会源村的几个老人到山上阻拦。几天后,黎某甲和孙某到村里找他,他便带二人到找组长裴某谈。之后,黎某甲、孙某和他村里签了协议,并到山上谈好挖土的范围,具体的位置在协议上注明了,大概有10多亩面积,但未测量,当时该山是块荒山,山上有几棵松树,双方议定山价款20000元,水泥路押金30000元。签订协议后几天,黎某甲和孙某便请了挖机和铲车到山上挖土,且将山上的表土挖开,取下面黄白色可做琉璃瓦的土运出去卖。黎某甲和孙某请挖机在山上共挖了半个余月的土。4、证人张十方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9日下午4时许,他开挖机到临八线至宜黄方向右拐4公里处挖土,具体作业是将那个地方地表面的植物清除掉,再将表土挖开,把里面的瓷土取出来装到后八轮货车上运至外面卖,他总共装了7车,每车约70-80吨。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始,他帮谢小港、袁老板和陈老板三人合伙购买的挖掘机做司机。同年11月16日,他开挖机到临八线石桥加油站往宜黄方向2公里右拐1公里的会源山场挖土,同去的还有一辆他三个老板的挖掘机,到时山上已有一辆铲车,山场地面的杂灌已被铲车清除,他们两辆挖机负责将表土挖开后把底下的瓷土取出来,晚上再将瓷土装上后八轮货车,铲车再把地表的土填回到坑里,两辆挖机各工作了370个小时左右,装了3个晚上的瓷土,共15车。挖出的表土深度有6米左右,瓷土深度有2至3米,破坏林地面积约20亩。经营该山场地下瓷土的老板有航埠镇黎家村喊名“豺狗仔”的人。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9日,喊名“豺狗仔”(黎某甲)的人打电话要他开铲车去航埠镇做事,次日上午9时许,他开铲车至航埠三岔路口,黎某甲的侄子黎某乙在那里等他,并带他走了2公里,再右拐1里的一座山上,当时山上已经挖出了一个大坑,旁边堆有松土,黎某乙要他把挖瓷土所挖出的表土填回到挖走了瓷土的大坑里,并在山上修路,他在那里做了3天,山上还有2辆挖机在做事。7、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3年11月22日,崇仁县森林公安局对航埠镇六家源村会源组山场侵占林地勘查情况为,现场位于会源村东一华里处,东边一华里半为抚州至宜黄公路。在去会源的公路上见右边山上有一块新挖的红土,走进现场可见,有一条东西走向挖出的坑道,深有4-6米,宽5-10米不等;在深坑中有一台黄色的挖机,地面上有一台蓝色的挖机,西边有一台黄色的铲车;现场地面为刚挖的红土,部分已由铲车推平;在深坑里可见山地上面二、三米红壤,下面为灰白色土壤。刑事摄影照片经被告人黎某甲、孙某辨认无异议。8、会源村小组与孙某签订的出售土协议书及收条证实:2013年9月21日,孙某以20000元承包会源村小组集体山场“里裤脚”用于开采观音土,并支付水泥路面押金30000元。9、指认笔录及现场刑事摄影照片证实:2014年10月11日9时许,孙某在侦查员的带领下至会源村路口,由孙某引路,走至挖土现场,并指认出挖观音土的地点、挖土至东南西北的四界及运土的出口。刑事摄影照片经被告人孙某辨认无异议。10、辨认笔录证实:经裴某辨认,分别指出黎某甲、孙某系到会源村找他买山的人。11、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源村委会会源村小组侵占林地现场勘察报告及现场鉴定报告证实:2013年11月20日,经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人员对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源村委会会源村小组侵占林地进行勘察,侵占林地面积为40.65亩。因黎某甲、孙某申请重新鉴定,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于2014年10月11日对会源村小组侵占林地面积进行补充鉴定为,侵占林地面积21.6亩。12、刑事判决书证实:2013年3月4日,被告人黎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1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22日,黎某甲主动至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3年12月12日,孙某主动至崇仁县森林公安局投案。14、扣押清单及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2013年11月25日,黎某甲退缴赃款计人民币62000元。1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黎某甲、孙某分别于1971年10月4日出生、1966年2月23日出生,案发时均已成年,孙某无违法犯罪前科。16、被告人黎某甲供述:2013年下半年,他和孙某欲合伙找做琉璃瓦的观音土出卖,后崇仁县航埠镇六家源村委会会源村小组山场的红壤开发户黎荣保告知其开发的山上有观音土,经协商,他和孙某支付黎荣保22000元取得黎荣保开发山场的经营权。尔后,二人即请挖机到山上挖取观音土,挖了四、五天,会源村村民便到山上阻止,说山场所有权为会源村的。同年八、九月份期间,他和孙某到会源村找队长和村民谈,最后和会源村签订协议,以支付会源村小组山价款20000元取得该山场采挖观音土的权利,另支付水泥路押金款30000元。10月上旬开始,他即请挖机和铲车到山上挖观音土,共挖了近70车,20余亩。17、被告人孙某供述:2013年9月份,他和黎某甲二人到会源村问是否有生产瓦片的观音土,并在会源山上取样土到瓦厂试用可以后,即找到该山上的红壤开发户黎荣保,以20000元价格和补偿2000元取得山场经营权。尔后,他和黎某甲即请挖机到山上挖土,过了两、三天,会源村的老人到山上阻止,说山场的所有权是会源村的。于是,他和黎某甲到会源村找村民协商并签订协议,以20000元山价和支付30000元水泥路押金取得该山场观音土采挖权,协议上是他和会源组村民代表签的名。支付黎荣保22000元和会源村小组的50000元是他和黎某甲二人平出的。2013年10月份,他和黎某甲开始请挖机、铲车到会源山上挖观音土,前期是他们共同在山上管事,黎某甲负责请挖机、铲车,计数管钱,他负责管质量,挖了二十几天后,二人发生矛盾,黎某甲便请他侄子到山上管事,挖好的观音土都是他和黎某甲联系人来装到外面去卖的,共挖了六、七十辆货车。挖土未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1.6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案发后,被告人黎某甲、孙某均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能积极退缴赃款,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黎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孙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本院(2013)崇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黎某甲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与原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实行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5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颖群审判员 陈水华审判员 华天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