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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苍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飞与王其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王其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苍执字第116号申请人刘飞,居民。被执行人王其栋,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苍民初字第346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其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其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远 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