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金永国减刑刑事决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230号罪犯金永国,男,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明光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金永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5年1月13日执行机关向本院书面报告,认为金永国于2011年8月22日与他犯有打架行为,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要求撤回对金永国的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金永国在改造期间有违规行为应核实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撤回(2015)皖白监局字第25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