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黎文与邵庭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文,邵庭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73号原告黎文。委托代理人徐金龙,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庭伍。本案在审理原告黎文与被告邵庭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文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文撤回对被告邵庭伍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文负担。审判员 罗 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