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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6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韩涛涛与朱俊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涛涛,朱俊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668-1号申请执行人:韩涛涛,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朱俊月,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五执字第00668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朱俊月的存款42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俊月银行存款42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