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连忠与吴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忠,吴洪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刘连忠。被告吴洪波。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刘连忠与被告吴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连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连忠承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