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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连忠与吴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忠,吴洪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298号原告刘连忠。被告吴洪波。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刘连忠与被告吴洪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刘连忠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连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连忠承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