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中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业卿与被执行人黄贵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业卿,黄贵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中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陈业卿,男。被执行人黄贵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的(2006)琼中民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黄贵锋未完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8600元的义务,现查知被执行人黄贵锋在海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琼中县联社营业部有存款3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贵锋在海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琼中县联社营业部的存款36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文京审 判 员 文华裕人民陪审员 姜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利阳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