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汪国平、金新祥等与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潘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07号原告:汪国平,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金新祥,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余宗和,男,194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傅朝祥,男,193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周小虎,男,195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金绍华,男,194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金新明,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汪根水,男,195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汪勇,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金新吾,男,195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原告:倪翠凤,女,192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何忠发,男,193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屠吉林,男,194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原告:徐新祝,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国市。诉讼代表人:汪国平,余宗和。以上十四个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马宁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学祥,宁国市梅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国平等十四人诉被告宁国市西津办事处潘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国平等十四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国平等十四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03元,减半收取3101.5元,由原告汪国平等十四人负担。审 判 员 胡周平人民陪审员 凤 醒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俊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