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自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1李小奎诉项文元犯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自诉初字第00001号刑事自诉人李小奎,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李小奎的刑事自诉状以“项文元”为被告,请求事项:“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项文元犯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故意人身伤害罪、侮辱罪、恐吓罪、妨碍工作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其从重处罚。”经审查,自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告知,自诉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请求,但自诉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小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秋群审判员 费国金审判员 钱金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