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黄旭华与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旭华,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103号原告:黄旭华。被告:夏军。原告黄旭华诉被告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华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旭华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旭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黄旭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华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羊路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