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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陈代康与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代康,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陈代康。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弄**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代康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创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等信息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之财产;其名下的车辆已被另案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其在鄞州城投的工程款尚未审计暂时无法提取;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2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百度“”